准入申请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的范围和准入条件
(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的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经营性电力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二)经营性电力用户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和工艺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并严格执行现行的差别电价政策。符合阶梯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在市场化电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窃电、违约用电及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以及临时电力用户不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三)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后,其自发自用以外用电量按交易规则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四)支持自贸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整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整体申报参与直接交易的园区,需要具备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与园区内电力用户签署授权委托交易的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涉黑涉恶企业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
企业准入程序
(一)申报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需在每月10日之前将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工信局。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1、用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生产产品及工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证明文件;
4、年用电量一百万千瓦时以下的由售电公司代理的企业需提交企业与售电公司的代理协议。
(二)审核
电力市场化交易采取承诺制方式进行申报,电力用户或代理售电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将会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和供电公司进行审核。
(三)公示
每月下旬,经审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市工信局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7天。